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为加快转型发展全力建设幸福思明提供坚强保证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为加快转型发展全力建设幸福思明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思明区纪委、监察局      作者:      2016-09-21 16:15: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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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中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思明区针对目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着力探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为加快转型发展全力建设幸福思明提供坚强保证。

  一、“两个责任”与“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关系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思明区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一抓制度建设,强化主体责任。一是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明确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纪委的责任;同时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内容和目标,硬化23项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和要求,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和向下延伸;二是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追究方式和结果应用,建立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管业务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一岗双责”责任网络,与17个区属党委、党工委签订责任状,积极开展“月巡查”活动和专项述述责评议。

  二抓廉政教育,强化预防责任。一是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依托智慧(道德)讲堂、思廉学堂和全区8个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碰红线。二是编印《践行群众路线 坚决反对“四风”——作风建设制度及典型案例选编》、《警钟长鸣》等书籍,通过案例剖析,让廉洁意识入脑入心。三是通过手机短信、网站+微博、微信、APP、党务QQ群、LED显示屏、党务电子邮箱等平台,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纪律要求,并通报我区查处典型问题。

  三抓监督检查,强化监督责任。一是运用“互联网+监督”,通过网站、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执纪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随手拍”,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创新监督方式。二是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对重要节假日节点、“三公”经费、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发现一起、查实一起、通报一起,规范一起。三是抓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对顶风违纪或“四风”问题突出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存在问题

  (一)落实“两个责任”方面

  1.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不强。在区直部门和街道,一些“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纪委或纪检组一家的事,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认为自己尽了责、履了职,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了后转头全部交给纪委,一碰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由纪委“全权负责”。

  二是履责方式单一。在责任制的落实上,区里各部门各街道往往满足于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分解,对于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和创新,不闻不问;在责任制的日常督导上,有些部门和单位长期缺位,除了年初接任务、年终受考核外,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也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的日常督导方式,导致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淡漠。

  三是责任落实不力。个别单位领导对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畏难情绪,履行责任、特别是追究责任时决心、力度不够。怕影响单位稳定,怕影响单位荣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定,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得罪人,不仅自己不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时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责任追究成为一句空话。 

  2.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畅通。全区各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职纪检干部往往受制于街道工作实际,承担了大量非业务内的工作,编制、经费等没有真正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部分街道部门或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上级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掣肘。

  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从权力配备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是工作方式方法的不扎实。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尤其由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还不够深入,导致一些监督工作在交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监督空白。

  (二)“问责机制”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不想追究。责任追究涉及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在决策态度上往往比较谨慎,加上追责调查处理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难度大,费事劳神,大家一般不愿意主动去做。即使去做了,也往往是因为上级领导批示、舆论压力、媒体宣传才介入。加上实施责任追究往往涉及人员多,一些领导担心追责太严会影响自身政绩、影响单位形象,因此能不做尽量不做。二是不敢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易得罪人,不少领导担心得罪下级失选票,得罪同级伤和气。区这一级,地域范围小,各部门基本上都是在一栋楼办公、一个食堂吃饭,抬头不见低头见,把人都得罪了,怕今后日子不好过,怕工作难开展。少数自身不廉,对下属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的领导干部,甚至怕责任追究寻根溯源追究到自己头上等。三是不会追究。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欠缺,对需责任追责的案件不知如何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不知如何定性处理,加上没有“一案双查”意识,造成查案只局限于案件本身,没有在纪律审查的同时收集固定有关责任追究方面的证据,往往到案发后才进行“责任倒查”,增加了纪律审查难度。

  2.政策规定不够明确。2010年11月,中共中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的实际,重新修订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责任追究部分有10条,但内容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去年以来,福建省委、厦门市委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细则,应该说责任追究制度又完善了一步,但这些规定要实际操作仍然有一定难度。我区也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往往停留在任务分工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在各级的规定当中,虽然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形,但要分别追究到什么程度、上追几级;哪些情形可以定性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每种责任相应给予什么档次处理;出现问题何时启动“一案双查”以及“一案双查”需要哪些工作流程等,目前还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责任追究工作还有较大的随意性,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

  3.追究方式不够多样。从已发生的责任追究实例来看,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基本都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从责任追究的手段来看,基本是以纪律处分为主,组织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多。从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来看,基本上是先约谈,后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工作参与的部门少,声势小,处理单一,影响面窄,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和教育警示作用。

  四、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两个责任”的落实,对加快转型发展、全力建设幸福思明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要抓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这个关键。

  (一)问责的主体客体要“明”。一是明确问责主体。目前我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未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而实践中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基本都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应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此,要加强对主体责任的宣传,同时对责任追究主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党委、纪委均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实施责任追究。二是细化问责对象。进一步探索是否将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四类重点人群”纳入追责对象。同时针对不同对象明确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各级党员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时刻肩负党员责任。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客体,才能解决纪委不愿监督、不敢问责的问题,促进纪委挺直腰杆开展问责,查实结果和过程,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真正问责到具体责任人,并上追负责人。同时,监督责任不落实,也要坚决追究纪委责任和纪委负责人责任。

  (二)问责的范围要“细”。细化问责的范围和项目是落实问责的关键。首先要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将责任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根据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那些是各自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那些事分管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追究责任才有具体的抓手并做到客观公正。其次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对“四风”问题突出和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对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要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三是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要分清履职情形,对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担责”等情形区分标准进行问责,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

  (三)问责的程序要“清”。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守土尽责”,问责程序“一个不少”,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必须严格规定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只要严格按程序办事,落实责任人,才能防止扯皮、滞后,逃避问责问题的发生。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启动程序应反应快速,既要能够以问题为导向启动,又要能及时有效;既可以由查办案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又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委党组织提出。其次问责应明确启动时间,避免问责拖延。三是问责的调查过程和工作程序要清晰,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由于企业纪委的限制,往往很难分清,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和作出问责决定,程序和环节应步骤严密,避免调查不细致,导致问责不力。

  (四)追责情节要“清”。分清责任是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细则》第三条对责任区分作了规定,但未明确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对个人责任也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要坚持宽严适度,合理区分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如对追究对象存在责任制落实不好,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可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追究方式。对严重失管、失查等因素导致本地本单位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对责任人可采取党纪或政纪轻处分方式,对不适当再担任现有领导职务的,可同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该同志实施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对追究对象个人存在违纪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或政纪重处分,对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纪检监察队伍要“强”。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发人深省。打铁还需自身硬是一句中国传统白话,人们常挂嘴边;如果文雅一点,可以换句孔子之言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倘若说得再具体一点,则可如明代政治家钱琦在《钱公良测语》中所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的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着力抓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重点工作,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

  总之,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意义重大,落实“两个责任”必然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有效的制度才能得到有力的落实,为加快转型发展全力建设幸福思明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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