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来源: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作者:      2016-09-22 10:2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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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落实“两个责任”一定要强化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推动责任制落实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是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要切实转化为具体行动,形成越往后问责越严、处理越重的新常态,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一、我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厦门市委、市纪委坚持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把强化责任追究作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特别是2015年以来,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已对96人和1个党委班子进行责任追究,涉及人员106人(其中对路桥集团党委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诫勉谈话,涉及10人),其中副厅级5人(个),正处副局级4人,处级5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组织处理5人;通过文件、媒体等通报曝光9期10起责任追究问题,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形成了有力震慑。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责意识进一步增强,“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意识得到深化,通过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的氛围初步形成。

  (一)把强化制度保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础。市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责任清单正向明责,责任追究反向问责,特别是明确了对主体责任追究的5类17种情形,对监督责任追究的3类12种情形,将党委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未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以及未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等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意见,对“一案双查”的实施条件、责任认定、问责建议、追责执行等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市纪委机关“一案双查”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对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分析研判,近期全面梳理2014年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确定并及时启动对10起系列窝串案的“一案双查”。加大压力传导,对各区、各派驻机构2015年以来开展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专题通报。

  (二)把责任追究贯穿于责任制检查的全过程。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事先摸底调查、实地查访、审计查账等掌握情况,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带队对被检查单位党委、纪委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移送“问题清单”,提出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要求和问责建议,并将开展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责任制检查“回头看”的重要内容,深入督查督办,以实实在在的问责增强检查实效。如,查账发现市社会福利中心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开支把关不严问题,市民政局党组在督促整改的同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该中心主任王全弟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明察暗访发现同安汀溪镇食堂用餐上高档酒水问题,市、区纪委对负有监督责任的镇纪委书记黄玉敏进行严肃问责。在日常开展的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明察暗访中,对发现的问题均认真进行责任分析,对应当追责的及时开展责任追究,形成实实在在的压力。

  (三)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重点针对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行为,特别是“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坚决进行问责。如,我市对因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单位或下属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开展责任追究的,占69%。2015年中秋节前,厦门市医药研究所以组织老干部活动为名违规购买“博饼”卡,市卫计委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所长黄亦琦降职处理。对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单位、系统的腐败窝串案,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如,市市政园林局对在市市容环卫处系列腐败案件中未能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总支书记陈新忠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路桥集团系列腐败案件,市纪委、市委国资工委、纪工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现任党委班子成员、已调离的原班子成员分别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对案发时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党纪立案。

  (四)把综合运用问责方式作为增强追究实效的重要手段。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的原则,按照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对履行责任不力的领导,均进行谈话提醒,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及通报批评等手段,切实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如思明区纪委对中华街道办公用房整改不到位问题,对党工委书记和纪工委书记分别作出通报批评和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湖里区对殿前街道在内部食堂公款聚餐问题,对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办主任、纪工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针对兆翔科技公司公款聚餐后一员工猝死问题,市国资委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同时,市纪委对翔业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随着纪律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化,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要求,对一些典型案件,积极运用纪律处分、通报曝光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达到了较好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如对在市环保系统系列腐败案件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谢海生,市委免去其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职务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集美区农资公司系列案件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支部书记、主任杨洪波,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委对该案件进行通报,市纪委转发该通报并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夏商漳浦置业公司违规招待、违规购买月饼、企业干部接受相关厂家吃请等问题,夏商集团党委给予夏商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漳浦置业公司董事长王路平撤销党内职务和降职处理,给予夏商地产公司总工程师、漳浦置业公司总经理杨幸波行政记大过和免职处理。

  二、当前开展责任追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追责意识还较淡薄。有的单位和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混为一谈,把对具体业务工作上的失职等同于责任追究。有的认为责任追究属于“连带”责任,把一般性违纪和责任追究混淆起来,对当事人尚能按规定处理,而对领导责任的追究则顾虑较多,“人家得病,我来吃药”等思想还相当程度地存在,担心责任追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怕得罪人不敢追究、怕伤面子不愿追究、“爱护”干部不想追究。一旦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就不认真追查,不作处理;有时出于压力,为了“过关”,追究也是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轻”不追“重”,敷衍过关。

  (二)责任界定不够清晰。虽然多数地方和单位都制定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但往往是照搬照抄,没有量身定做,搞“上下一般粗”,结合实际不够、责任内容不细,有的虽然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但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年终岁末一纸总结报告敷衍了事,难以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由于职能交叉、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是领导人员变动较大等原因,对于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时如何把握从轻从重情节,应该上追几级、每一级承担什么责任等,有时难以界定。

  (三)追究机制尚不健全。现有责任追究规定还比较原则,只明确“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较为笼统性,缺乏配套、具体、针对性强的操作细则,特别是启动程序缺失或虽有规定但设定了较高的门槛,是否启动及处理的程度往往取决于上级的指令或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责任追究线索沟通和督办、通报等机制有待完善;问责标准尺度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畸轻畸重现象,问责情形不细、案件定性不准、以及取证不够规范等问题仍较突出。

  (四)追责力度还有欠缺。随着纪律审查力度加大,案件数尤其是大要案增加的同时,从案件本身开展“一案双查”的力度并未同步得到加强。比如,在我市已开展的对97人(个)的责任追究中,但其中涉及腐败案件的仅有28人(个)。在问责方式上,由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多为轻处分,责任追究也难以上升到处分档次,因而处理上大多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为主,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仅有20人,组织处理5人,特别是综合运用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仅有3人,震慑力不足。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教育引导,强化责任意识。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利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强化震慑,引导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失职、失管必被追责的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要把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党校培训、专题讲座、述责述廉、廉政约谈、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重要内容,促使领导干部深刻领会责任追究的内涵,自觉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敢担当。

  (二)细化责任清单,确保追责有据。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细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责任清单要体现严明“六大纪律”要求,体现分岗定责原则,依据不同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定责,突出权责对等。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将“一把手”的“四个亲自”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 按照定量为主原则,能量化的尽量予以量化,尽量减少弹性空间,“好执行、好考核、好追责”。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避免个人责任变成集体责任,集体责任变成无人负责的情况。同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并逐一分解到主责部门、到领导干部个人身上,强化责任检查考核实效,确保目标任务有落实。探索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定期梳理报备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三)细化追责办法,确保有章可循。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操作层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制度的细化和配套化。要界定追责对象,对负有失教、失察、失管的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同时明确,不论职务和岗位的变化,均实行终生追究。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对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的启动、追究的实施等三个方面都应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对材料收集、上报审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进行规范,形成完整链条。要明确追责的等次和形式,根据失职或渎职的情节、程度不同,规范本地区责任追究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量纪标准,特别是要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三种情形性描述语言作出解释,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增强制度的刚性和操作性。

  (四)强化“一案双查”,确保追责力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党委及其负责人和纪委的责任。紧紧抓住纪律审查这个重要载体,在查办案件中,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与责任追究同步查处机制,在查办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步立案、同步开展证据收集、笔录制作、同步查处。上级纪委要强化督促指导,发现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对在责任追究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因素和阻力,敢于直面指出、及时排解,强力引正纠偏。

  (五)健全保障机制,确保追责实效。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线索沟通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定期梳理分析案件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责任追究案件协调机制,采取书面形式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责任追究中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办法。完善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以及泄露案情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双通报”制度。参照“四风”案件通报制度,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主动公开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同时对开展责任追究情况适时进行内部通报。对责任追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强调研,认真分析研判,补充完善制度规定,使责任追究执行更加有力,震慑力度不断加强,促进“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课题指导:黄聪敏

  承办单位: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参与单位:思明、湖里区纪委监察局

  (本文获2015年度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优秀调研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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