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被摆上重要位置,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更加巩固。相应地,环保部门日益受到关注,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地位不断提升,权力也逾加突显;另一方面反腐倡廉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新领域。就我市环保系统来说,自2009年以来,已先后有25名党员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有一些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新形势下,认真做好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成因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夯实环保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伊始,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密切合作,对我市环保系统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案件成因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分析,制定并推行了一些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现将我们的调研、分析及思考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环保系统案件查处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
2009年1月至2015年11月,我市环保领域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总数26件25人(注:其中有1人先后被立案调查2次),就处分性质而言,涉及党纪处分 24人次、政纪处分2人,并有10人被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涉案人员级别而言,涉及副厅级干部1人、正处副局级干部1人、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5人、科级以下干部16人;就案件性质而言,涉及受礼错误16人、受贿错误10人;就涉案金额而言,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2件2人,其中原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宗团受贿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二)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
1.表现形式多样化。从近几年我市环保系统发生的腐败案件来看,基本以受贿、受礼为主,这些违法违纪者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居多。一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一些企业为获取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环保审批或竣工验收等自身利益,将掌握一定权力的环保人员作为重点攻关对象,而有些手中掌握审批权、环保执法监管权的环保人员,滥用权力,在为企业谋取利益的同时,从中谋取私利。二是无视法纪,违章办事。一些企业主为了逃避或减轻环保监督和处罚,大肆行贿,拉拢腐蚀环保干部,使一些干部违反规定审批、随意减免排污费或协商收费,导致个别干部无视法纪,贪图钱财,接受企业贿赂。三是重大节日成为发案的关键节点。一些企业利用“春节”、“中秋”等时机,通过拜年或节日祝贺等形式,向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送一些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而有些缺乏警惕性的工作人员往往认为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自己没有为企业办出格的事,不会出问题,最终被拉拢腐蚀。四是交友不慎,被拖下水。一些环保领域相关企业为了得到工程项目或得到一些支持帮助,想方设法接近环保系统重点岗位人员,起初是为混个脸熟,继而以“朋友”、“兄弟”相称,施予小恩小惠。有些环保人员思想麻痹,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被“拖下水”,刚开始还心怀忐忑,久而久之,习以为常,犯了错误。
2.涉案部位环节多。环保系统在行政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环节是腐败的易发地。一是项目管理。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相分离制度在基层单位难以落实到位,存在机制上的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二是环保行政执法。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处罚,行贿执法人员,致使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责令整改应付了事。三是行政处罚。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四是排污费征收。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员不如实核定排污量或不依据排污量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等。五是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认定企事业单位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为获得达标排放的依据而贿赂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为企业出具监测假报告。
3.窝案串案比较突出。我市环保系统案件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串案、窝案多。这些违法案件具有串联性,在案发的单位内,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抓出一个,端出一窝,危害大,影响大。行贿、受贿双方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行贿人相对固定,同时向一个单位内多个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行贿。行贿人则相对集中在少数几家经营固体废弃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涉案人员相对集中在单位分管领导、分局领导、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事项的具体经办人。
4.多头行贿突出。行贿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以逢年过节、孩子上学、家人住院等各种名义给我市环保领域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撒网似地在我市环保领域自上而下地铺关系、积人脉,长线投资,不少涉案领导干部在利益的诱惑下与相关监管企业形成了长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原有的监管关系逐渐淡化。以绿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为例,原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某团在2005年上任伊始一直到2013年案发,先后20余次收受绿洲公司120余万元贿赂,在环境影响评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日常监管、资金补助等方方面面为绿洲公司提供帮助,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自己也捞得盆满钵满。除了陈某团外,还有多位陈某团的下级同事在这家公司的行贿名单中。
这些发生在环保系统的腐败案件,严重影响到了环保部门的正常工作,损害了环保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严重损害了环保部门的整体形象。
二、案件成因剖析
(一)组织层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位
通过调研、检讨,驻局纪检组认为之前市环保局党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缺位是导致近年来我市环保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多发的重要要原因。
1.党建工作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机关党委长期没有进行换届,自从2004年到2013年长达近十年没有进行换届。机关党委专职书记长期空缺,2009年到2013年没有配专职副书记,致使党建工作没有具体人抓。长期没有发展党员,自2009年起5年间未发展一名党员。
2.干部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一是干部交流轮岗几乎为零。全市环保系统大多数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一个地区工作,没有进行过交流轮岗,一些分局长在一个区分局长的位置上长达十年以上。对干部的培养选拔重视不够,多年来没有系统的进行干部提拔,一方面一些岗位职数长期空缺,另一方面一些优秀干部十多年没有进步。
3.用制度管人、管事执行不够。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有的制度形同虚设。多年来全市环保系统制度建设没有与时俱进,有制度也不执行。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规定中层领导岗位2-4年进行轮岗,可多年来中层没有进行过轮岗。
4.党组成员、班子领导分工不合理。2013年以前党组分工按业务工作分工,党组成员、班子领导没有明确分管处室和联系的分局,致使“一岗双责”得不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
5.党风廉政教育针对性不强。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没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从而未引起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警醒,致使思想严重滑坡,私欲膨胀,抱着侥幸心理,收受他人所送款物
6.监督不够到位。尤其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党员方面抓得不够扎实,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廉政教育、预防和监督的重点,在坚持常议常抓、积极预防、有效监督上存在差距;适时找处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廉政提醒不够经常,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业务、轻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现象。
7.抓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扎实,对挂钩联系单位的业务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往往停留在一般性强调督促上,具体组织检查、抓落实不够到位。
(二)法制层面:法规不全,执法不严,职业风险高
1.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在调查时,不少执法人员反映在环境执法中经常出现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清晰界定或法规滞后等原因,造成的执法困惑。如,2009年3月修改并通过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几种限期整改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整改的时间,也没有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整改怎么处罚,一些环保部门领导便在这个环节打起了擦边球。海沧环保分局局长陈清江在2007至2013年间收受厦门鹏威水暖公司总经理刘某40余万元贿赂款,企业在电镀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重金属污染减排、电镀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等多个方面整改缓慢,陈清江收受好处后并没有督促企业在某个时间段内整改完成。
2.环境监测法规不健全。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环境监测法,厦门地区主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市、区下达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相关法规规定不够细致,而环境监测本身又非常专业,监测人员自主性较强,不对他们的权力进行约束往往容易造成权力异化,如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委托监测规定法定的时间,而一些委托方往往希望监测报告越快出具越好,这就给一些监测人员在监测时间上做文章的空间;在污水、废气等不同物质的监测流程、监测次数、补测条件、数据公开、企业异议等方面,相关法规也没有进行明确规范,造成不同监测人员在环境监测时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3.新环保法规在执行中还存在与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2015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相应配套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办法。为了改变此前环保部门执法手段较弱的问题,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然而,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却发现不少执法人员对新环保法的一些规定非常困惑。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海沧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对于非法的排污单位如小电镀厂,执行起来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依据《厦门市环保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小电镀厂应予取缔,但由于小电镀厂涉及镀槽设备、镀液等原辅材料,执法时难以立即取缔,需要对生产场所先予保存,单纯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容易造成镀液等原辅材料被转移,无法达到制止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对生产场所进行查封,但是新的环保法并没有赋予执法人员查封生产场所的权力。
(三)市场层面:竞争不充分,宣传不深入,违法获利心理强
从已发案件来看,多起案件涉案人员都涉及危险废物的转运、处置审批,有5起移送司法案件与绿洲这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有关,涉案行贿企业高度集中与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的不健全关系密切。目前全国许多地区如广东、江苏等地都在大力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发展,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促进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而我省目前并没有形成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序竞争环境,还是少数企业垄断的局面。厦门地区具备处理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仅五家,分别为厦门绿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美琪玛化学(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公司中仅有绿洲公司具有综合处置多种危险废物的资质,其他企业仅具备处置少数甚至个别种类危险废物的资质,如厦门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仅具备处置含铜废物的资质,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仅具备处置含汞废灯的资质。换句话说,目前厦门地区仍然是绿洲公司垄断着危险废物处置市场,这加剧了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垄断加剧了危险废物市场内外企业行贿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危险废物处理的利润较高,不少企业都想进入这个市场分一杯羹,为了获取危险废物处理资质许可,想方设法动用各种私人关系。而原本处于垄断地位的少数企业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自然也会设法与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建立起亲密的私人关系。陈宗团在帮助绿洲公司时甚至通过行政手段为其他企业人为设置审批障碍,巩固绿洲公司在危险废物运输、处理中的垄断地位,也强化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垄断让环保部门在市场中的监管地位有些尴尬。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矿物油、残油抹布等都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理。一些企业规模较小,每年的废机油、废矿物油和残油抹布比较少,他们将这些危险废物交给仅有的几家有资质的企业处理时,经常被要求不按数量收费而是按照年度收费。大多数企业觉得费用不合理,不愿意交纳,但如果不缴纳费用被举报很有可能被环保部门重罚甚至涉刑。此外,有些垄断企业存在利用垄断地位“卖合同”的现象。这些垄断企业表面上每年与生产危险废物量较小的企业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按年度收取费用,但实际上好几年才去这些企业处理一次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生产企业需要上述合同来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他们对垄断企业的做法也是敢怒不敢言。在这个过程中,尽管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自行处理或超期处理的企业合理合法,但他们与个别垄断企业的关系难免存在“瓜田李下”之嫌,也不排除少数工作人员利用这层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
此外,尽管我市环保系统在行政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了公开,但不少企业仍然对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所需材料等事项了解不够,对于一些在环保部门法定职责内的事项也想当然地认为需要通过私人关系才能办理,很多涉案企业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只要某个环保工作人员不卡我,我就认为这是对我的帮助了。”企业传统的思维加剧了他们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力度,这也是当前这个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四)运行机制层面:权力配置不合理,监督不到位,一些干部缺乏敬畏之心
环保领域领导干部权力高度集中,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这是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容易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另一重要原因。陈宗团作为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既是分管污染控制处、环评处、环境监察支队等重要部门的行政官员,同时又担任市环保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专家组组长的主任,他的倾向性意见在环保系统内部往往无从监督。陈清江从2003年开始直到案发十余年间一直担任海沧分局负责人、局长一职,作为海沧分局的创始人之一,陈某江自恃对海沧贡献突出,一些重要事项表面上集体决策,实际上是却是局长“一言堂”。
资金补贴领域案件高发与相关人员权力集中有较大关系。汤晓平案发前曾担任厦门市环保局总工办副主任(2012年9月后为规财处副处长),同时还兼任厦门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形式审查委员会成员,从项目考察到项目评审,再到后期的项目验收、资金拨付,汤晓平都要参与,一些企业也往往把他作为拉拢腐蚀的对象。
在环保执法领域也存在类似权力集中问题。按照查处分离的要求,前期的取证调查和后期的处罚决定要分开,但基层根本做不到,主要原因还在于人手太少,都是自己调查自己处罚,最后整个过程全包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些人员权力过于集中,环保领域监察机构由于监督手段有限、人员紧缺等问题,往往难以有效监督;又因为环保领域专业性较强、相关行政事项公开力度不够、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未能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未能健全等原因,外部监督无从着手。多种综合因素导致我市环保系统涉案的领导干部手握实权,却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没有用好、用正手中的权力,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五)个人层面:道德滑坡、底线失守、法律意识淡薄
1.理想信念丧失。我市环保系统的一些党员干部出现腐败问题,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刑事追究和党政纪处理,应该说不是偶然的,是其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丧失,法纪党纪观念淡化,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思想道德滑坡,底线失守,经不起金钱物质诱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而导致的必然结果。
2.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把握不准,执法不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追求发展速度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这种代价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而日益突出。一些环保系统领导干部以经济发展为挡箭牌,对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污染问题视而不见,或避重就轻处理,甚至心照不宣地捞取企业的好处费,大大增加了渎职和受贿犯罪的风险。
3.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是我市环保系统涉案人员的共性问题。无论是涉案的局领导还是一般干部,大都对渎职犯罪和受贿犯罪了解较为肤浅,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模糊。有些干部认为自己和企业管理人员是好几年的朋友关系,逢年过节朋友给自己的孩子包红包应该不会有问题;有的干部认为自己利用专业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收取一些技术咨询费不算受贿;有的干部认为,用自己的钱向企业购买股份,这是市场行为和受贿行为无关;还有的干部认为,某些项目是好不容易招商引资进来的重点项目,领导也非常重视,对这样的项目放松监管就算出了问题也是上级领导的问题,跟渎职不沾边。
三、强化党风廉政监督执纪的对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对环保系统深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强基固本,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教育是基础,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首要环节。一是强化政治理想教育。教育引导环保系统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通过教育使环保人员牢记职责所在,忠诚党的环保事业,爱岗敬业,努力争当“环保天使”和”环保卫士”。二是深化廉政教育。坚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抓好以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既注重大力宣传勤政廉政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其思想感召作用;又注重运用环保系统腐败案例成因分析,以案说法,以案释纪,使党员干部从中受到警示,吸取深刻教训。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强。三是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扎实抓好党的宗旨、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环保系统党员干部真正懂得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违纪,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坚决守住“四条线”:即守住党纪国法这条红线不可触;坚守廉洁从政这条底线不可逾;筑牢思想道德这道防线不可破;把握好人际交往这道界线不能越。引导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扎紧管住“权力”的笼子
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强有力制约机制是源头治腐的重要措施。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严格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担当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分析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力求科学、合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个别领导手中,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支部书记,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联系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机关处室负责人与下属人员、直属单位负责人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下属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全覆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成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责任。三是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要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要求渗透到环保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项目验收、固废监管、污染防控、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评中介、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专家库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形成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制度制约机制,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权管人,使权力运行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四是严格落实内部轮岗制度。为打破管理相对人与掌握一定权力的环保工作人员频繁接触而形成的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必须在系统内部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人员锁定在分局领导、处(科)长、重点岗位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对个别与管理相对人交往过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做到早发现,早提醒,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必要时调整其工作岗位,防范于未然。
(三)强化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监督检查是各项制度正确执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强化制度执行力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应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对制度执行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反腐倡廉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行政审批、项目环评和验收、固废监管、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环境监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施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问责的必须给予问责;对违纪违规的,建议党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维护制度的刚性和纪律的严肃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二是实行权力合理配置和监督。过度集中的权力是滋生腐败、滋生贪污贿赂的肥沃土壤,也是导致武断专横、滥用职权、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根源。因此,对过度集中的权力要采取分权原则,如在项目环保审批、验收要做到“审”、“验”分开,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三是打造阳光政务。充分挖掘出外部监督的能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形成内外部监督夹击态势。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环保执法程序,使环保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执行,从而确保有利于监督,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落实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明确权与责;开展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范失职与渎职行为发生;建立执法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立法研究,清晰规范职权,从法律层面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当前,应进一步调研新环保法及《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在我市各个区具体的适用情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梳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在坚持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厦门当地遇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厦门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对于一些相对模糊的概念加以清晰界定,增强法规本身的可操作性。
(五)加强产业指导,探索廉洁准入,提高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性
一要加强产业指导。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的指导,借鉴广东、江苏等省份的经验,进一步放开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理顺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在厦门安家落户时的各种障碍,如征地拆迁等,促进危险废物处置市场有序竞争机制的建立。同时,畅通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渠道,如废机油、废矿物油,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对分散的中小企业集中运输、处置,形成合理的危险废物定价机制,改变目前少数几家垄断企业说了算的局面。二要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行政公开力度,对专项资金补贴、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评审批、环保验收、资质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期限、申诉渠道等信息详细公开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明白相关事项去哪办、找谁办、怎么办,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三要在全市环保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制度,对经检察机关查询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当对其作出限制准入、取消竞标资格等处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六)完善分权机制,强化监督制约,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运行
一要建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执法监察、专项资金审批等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及环保系统业务领导定期流动制度,避免个人在一个岗位或一个部门工作时间太长的问题。二要拓宽对环保部门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渠道,对被处罚的企业和个人要定期走访,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处理。三要对重大污染处罚严格要求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将处罚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建立环保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和案件线索、查处情况通报机制。四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环保专项补贴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窗口受理、人员随机组合审核与监测验收,做到前期审查人员与后期验收评审、资金拨付人员不重叠,同时集中对我市现有的环保专项补贴资金项目评审专家进行犯罪记录查询,确保专家的廉洁性。五要加快“智慧环保”信息化建设力度,随时跟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整个过程的执法信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行使过程的动态监督,避免一些案件立案后因为各种原因不了了之,无从监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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