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厦门海沧法院公开宣判了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保护伞”案件。
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村原党委副书记、村主任颜鸣秋罪名涉及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并责令颜鸣秋与颜小敏共同退赔海沧区青礁村民委员会481万余元;扣押闽D大众途观轿车一辆,用于执行颜鸣秋的退赔责任;继续追缴行贿赃款49万元。
经查,2009年至2018年,颜鸣秋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当选后,伙同颜小敏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隐瞒村集体收入、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非法获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2009年8月,颜鸣秋为竞选青礁村村委会主任,收受颜小敏、颜某武等人给予的钱款40万元。2010年4月,颜鸣秋与颜小敏共谋,采取现场威胁施工人员、破坏基础设施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施工单位将地材供应权交与颜鸣秋和颜小敏,后颜小敏实际操纵地材供应。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颜小敏指定账户支付地材款共计107.7707万元。2010年5月11日,颜鸣秋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以其实际控制的劳务队承接处理施工产生洞渣,并与颜小敏共同出售洞渣牟利。二人出售部分洞渣给颜某武,共同获利150余万元(已扣除返还颜某武的30万元)。颜鸣秋还另从颜小敏处共分得洞渣出售款项49万余元。颜鸣秋用所得部分赃款购买闽D大众途观轿车一部(已扣押)。经鉴定,上述洞渣的开采后洞口收购价为人民币481.596万元。2016年至2018年,颜鸣秋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村民行贿赃款共计9万元。
2018年7月5日,颜鸣秋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9月,颜鸣秋被开除党籍,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5日,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颜鸣秋涉嫌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8年12月25日,海沧法院经审理,对颜鸣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海沧区坚持重拳出击、合力攻坚、依法严惩,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进一步净化了社会风气,让群众更有幸福感和安全感。(海沧区纪委定州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