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明确纪检监察建议12种适用情形

新疆吐鲁番:明确纪检监察建议12种适用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定州市监察局网站      作者:      2019-01-08 09:33: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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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纪委定州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的主体、范围、情形、程序提出了规范要求,对12种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纪检监察建议分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提出的主体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遵循“谁管辖,谁提出”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提出。

  《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根据监督、检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等情况,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经纪委定州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相关组织、单位。提出的重要纪检监察建议,还应当报经同级党委同意。

  纪检监察建议是具有纪律法律效力的书面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或采纳后不整改不落实、整改落实存在敷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定州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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