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作茧自缚 临退放纵迈向深渊

心存侥幸作茧自缚 临退放纵迈向深渊

——厦门市原国有资产副局级稽查专员、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陈靖安案例剖析

 来源:厦门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作者:      2017-07-26 09:47: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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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市纪委对外发布的一则简短消息,在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市国资系统干部职工中引起很大震动:“陈靖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6月,市纪委下发了关于陈靖安严重违纪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指出这是一起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出身于一个贫穷的教师家庭,当过建筑工人、营业员,通过组织的培养和个人的努力,陈靖安31岁入党,45岁任区审计局局长,49岁任区财政局局长,54岁任副局级领导干部,59岁临近退休却锒铛入狱。作为我市第一个被查处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他是如何一步步走进违纪和涉嫌违法的深渊的?

  迷失于“亲情”中 不惜违纪谋私利

  见到陈靖安时,市纪委有关同志正向他核实确认相关违纪事实,并当面宣读了对他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决定。

  “我罪有应得!”铁窗内的陈靖安很平静,语速平缓,回答我们的问题之前都会先思考一下。但在提到儿子时,他沉默了好一会儿,眼圈有些泛红:“我儿子其实蛮聪明的,在经商方面有一定的能力。”

  舐犊情深,人之常情。但是,陈靖安以错误的方式表达父爱,以违纪的形式为儿子谋私利,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2009年,陈靖安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原本干得还不错,陈靖安却让儿子从这家公司辞职,回到他身边,因为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负责人允诺高薪聘请他儿子到其银行工作。陈靖安深知其允诺的目的是想通过他这个财政局长承揽更多公款存储等业务。

  到该银行上班后不久,陈靖安儿子就成为该银行的一名客户经理。为了儿子的工作业绩和丰厚的绩效提成,陈靖安利用职便,违规交代翔安区审核所将与市财政结算的征地拆迁、海域整治专户开设在该银行,并利用职务影响,给有关单位打电话、打招呼,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为其儿子承揽公款提供方便。

  “利用职便为银行承揽公款提供便利,以让儿子获取银行高薪和高额的绩效提成,这种利益输送是一种变相的腐败行为。”市纪委一位负责人介绍说,这种行为破坏了金融行业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陈靖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但他并没有认真吸取教训。2016年下半年,为了给儿子谋求更好的平台、更好的位子,陈靖安支持儿子经商并利用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的职务影响,积极促成自己联系监管的国有企业与一家私营企业合作成立投资公司,好让儿子担任该公司的高管职位,为此再次被举报,并被市纪委信访约谈。

  恋亲不为亲徇私,济亲不为亲撑腰,这本是领导干部处理亲情与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陈靖安却利用职便帮助儿子“谋钱途”,结果害了自己,也让家人受牵连。

  “如果当初不让儿子从北京回来,说不定他在北京也会发展得很好。”伴随着一声长长的叹息,陈靖安哽咽着说。

  沉溺在“友情”里 以利相交被“围猎”

  “我不讲原则,对我认为是朋友的人,有求必应,有忙就帮。”陈靖安在分析其违纪原因时坦承,那些“哥儿们”的频繁走动渐渐地让他模糊了界限、放松了警惕,自己收受他们逢年过节送上的红包,感觉那是“彰显了自己的权力”,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被“围猎”。

  私营企业主蒋某、吴某是陈靖安认识多年的“朋友”。蒋某为让他的一家物流公司评上翔安区龙头企业,从2007年开始,就利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给陈靖安送购物卡或现金。据陈靖安回忆,他收受蒋某的现金、购物卡等总计达十几万元,为此先后帮蒋某的物流公司两次评上区龙头企业,获得企业税收扶持资金,并帮助协调其企业申请银行低利率贷款等。吴某为了让陈靖安在加快对其企业扶持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连续多年以礼金、购物卡等大额红包“围猎”陈靖安。

  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陈靖安还无视纪律高压线继续收受红包、好处费。2015年,他利用职便帮助“朋友”张某争取到某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额度,并通过家人收受张某现金5万元及购物卡。据陈靖安交代,他在翔安区财政局、市国资委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多人的现金、礼品以及财物达数十万元。

  敢于一再收受红包、好处费,陈靖安归结于迷信“朋友”肝胆义气,认为替“朋友”办事,收受他们的“一点小钱”“放心钱”不会出事,导致在红包温情的攻势下被“围猎”,模糊了领导干部从政交友的底线和红线,日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纪律意识荡然无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调查期间,仍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竟然采取退款、指使他人补写假借条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妄图逃避制裁。

  直至身陷囹圄,陈靖安才深刻体会到,以利相交的“朋友”送上的红包,其实就是糖衣炮弹,如果心存侥幸,这些糖衣炮弹迟早会被引爆,导致自我毁灭。

  溃败在临退前 晚节不保悔终身

  2012年,陈靖安提任市国有资产副局级稽查专员、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此时的他,原本应珍惜组织给予他的机会,履行好监督者的职责。可是,他却监守自盗,把所联系监督的国有企业当成实现个人利益交换的平台,不断利用其职务影响谋私利,其最大的两笔好处费就是在这一任职期间收受的。

  2016年2月,私营企业主陈某购买了翔安区某大厦的一层楼,需要银行抵押贷款,但由于该大厦没有产权,银行不给贷款,于是,陈某请求陈靖安帮忙。陈靖安找到他分管联系的某国有企业下属资本运营公司董事长,要求其关照陈某给予贷款。经过他的一番撮合,陈某将没有产权的物业抵押给该资本运营公司,获得该公司数额巨大的低利率抵押贷款。为此,陈靖安收受了陈某40万元的“感谢费”。

  2016年上半年,我市某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对外招标某产品,私营企业主李某想中标,就找到陈靖安,请托他联系认识该国有企业负责人。陈靖安于是找到该负责人,请他关照李某,并介绍李某认识该负责人。此后,李某公司果然中标,于是她向陈靖安奉上了一笔20万元的“感谢费”。

  事实上,陈靖安多次利用他的职务影响,通过帮助有关人员到他联系监管的国有企业工作或担任要职等方式谋取私利。在接受执纪审查期间,他反省时承认自己“公私不分,对联系监管的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干涉太多,为一己私利,伸手太长” 。

  陈靖安为何一再“伸手太长”,如此不知收敛?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总认为自己年龄已大,船到码头车到站了,没什么可追求的,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大大放松。”于是他放弃自律,同时还以为他是监督者,没人会监督他。于是,在临退休前,抱着“最后捞一把”的心态,“为以后谋退路、为子女铺条路”,把黑手伸向国有企业,大肆敛财,就在 2017年春节期间,还敢收受某私营企业主送予的现金、洋酒、燕窝。

  日前,陈靖安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本可以在家享受退休生活,结果却要在高墙内度过一段难堪的时光,他为此懊悔不已:“当初在区审计局当局长,我们局就三个人,每天工作很忙,却能实现自我价值,是我一生中最安心、最舒心的日子。希望后人以我为戒,不要心存侥幸,说什么也不能迈出违纪违法第一步!”陈靖安看着我们,悔恨的眼神令人久久无法释怀。

  ●短评

  陈靖安“不成熟”的背后

  陈靖安被执纪审查后,一位熟悉他的领导评价他“不成熟”。这个评价说到了陈靖安的痛点。

  爱子无方,拔苗助长空惆怅;交友不慎,常被“围猎”反自伤;临退放纵,晚节不保恨无常。从陈靖安在违纪过程中以及在对待组织调查中的所作所为等方面来看,他的确显得不够成熟,与他具有近30年党龄,在基层、机关先后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经历很不相称。

  事实上,陈靖安“不成熟”的背后,是他始终心存侥幸的错误心态。

  作为领导干部,他不是不知道从政行为的底线和红线,但他却敢顶风违纪,就是源于一种不正常的侥幸心理:认为别人的孩子在银行工作领高薪没有事,他把孩子安排在银行工作并积极为儿子拉存款也应该没有什么事;利用职便为“朋友”办成了事,收他们一点“小钱”“放心钱”出不了什么大事;认为临近退休,又是一个监管者,不会有人监督他,以致为谋私利任性地把黑手伸向自己联系监督的国有企业。正是这种投机取巧、盲目放纵的侥幸心理,使他一次次放任私欲膨胀,一次次纵容自我腐败,为自己最终锒铛入狱埋下祸根。

  细究其心存侥幸的原因,在于他平时缺少对政策法规透彻的学习、对坚守底线思维的自觉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他甚至自欺欺人地认为,替人家办事,当时没有收人家的钱,事后以借的形式收钱,不算是受贿,一旦被追查,把钱还给人家就可以免受党纪国法制裁。令人深思的是,当他得知自己被调查,竟敢以退赃款、写假借条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妄图掩盖其违纪事实。

  陈靖安贪腐案再次告诫我们,即便能侥幸地躲过“一万”,只要心存贪欲,从量变到质变,终究难以躲过“万一”。而那种自欺欺人的“小聪明”,不仅会让自己的违纪行为更快地被查实,而且加重了自己的违纪后果。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部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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