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构建不能腐的有效机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构建不能腐的有效机制

 来源:同安区纪委、监察局      作者:      2016-09-21 16:23: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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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总书记的讲话如金石之音,振聋发聩、使人警醒,立即引起全党上下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带给人们很多期许。“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以说是对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权力是一定主体通过一定方式支配客体的资格和力量。权力的这种支配性质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本身不等于腐败,却有着滋生腐败的天然潜质,权力失去制约,势必滋生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的腐败行为。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思想家孟德鸠斯在《立法的精神》中进一步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为止。"两位先哲的论述共同阐明了一个观点——权力一旦失控,必然四处横行,导致腐败。对此,我们必须让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事实上,锁住权力的笼子一直都有,但权力总能轻易逃窜、为所欲为。究其原因,是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打造有效的、坚实的、合体的笼子成为当务之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束缚也是保护。“关”不是让权力僵死在笼子里,而是要形成完整的、环环相扣、切实可行的、卓有成效的科学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对权力的规范、制衡、监督、约束作用,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保证权力运行的预期,即服务人民。这是实现廉洁政治的根本,也是取信于民的关键。

  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本质含义

  “关权笼子”曾是个敏感之语,据说在2002年美国国庆日,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中国网友会上演讲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着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致害人。才不会有以强凌弱,才会给无助的老人和流离失所的乞丐以温暖的家。我就是在笼子里为大家演讲”。

  习总书记提出的“关权笼子”,就是管控权力的制度。它形象地概括了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权力的内容要有严肃的制度规定,权力的运行要有严密的制度监督,权力越界了要有严厉的制度惩戒。习总书记大气坦荡地提出“关权笼子”,超越了布什式的国家治理思维,描绘了权力本质的回归之路,体现了权力制衡与驯服的现代政治文明,表述了我党制度反腐的新战略,标志着我党对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境界。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价值意蕴

  (一)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映了政治权力特征的基本要求

  第一,从属性看,权力具有渗透扩张性,不从制度上设定其边界,有可能利用其控制的财富和暴力膨胀起来,超越或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 第二,从功能看,权力具有强制服从性,不从制度上规范其强度,有可能成为攫取利益的工具和满足私欲的手段,存在着腐化的自然趋向。第三,从实现看,权力具有强大影响力,是维护和实现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的,它的运行过程是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人作为权力实现的导体,由于认识、感情、品德等不完善,难以绝对正确地按照权力应有目标来运用,随时可能被滥用或误用。第四,从机制看,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社会发展中凝聚而成,有着尽可能多地追求独立趋向,从而产生两种作用力,既可以推动社会进化,也可以促使社会倒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实际上是对掌权者的监督和制约。

  (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了政治生态营造的基本原理

  优胜劣汰的“优”“劣”与环境密切相关,正如晏子所言: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政治社会学的“丛林法则”是指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人际关系也是“弱肉强食”,武力决定命运。但是,人类社会是智慧生物构成,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不会永远滞留于弱肉强食状态,强弱都是暂时性状态,人与人之间应当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天赋人权,人类行为的刚性规范只能是制度。

  (三)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浓缩了中外政治理论的智慧结晶

  英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提出了一个“无赖假定”原则,认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休谟不是在究诘人性的真相,而是提供了一个治理规范的睿智与策略: 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防堵、疏导、化弥。

  其实,正如卡尔·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所说,学者们早就普遍意识到“国家权力从来就是一种危险的、却又是必要的恶”。从而提出了如何理性地对待权力的方略。西方学者从自然人到政治人,特别是对由权力勾引出的隐藏在人性深处的兽性,作出了深刻分析。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在他的《政治学》中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把国家和政府比喻为“利维坦”,以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都有相同论述,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更是直言:“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这些美利坚的开国精英将“无赖假定”融入了国家制度设计之中,固化了对腐败的反制。

  中国古代哲人孔子痛心疾首斥责的“苛政猛于虎”, 2500年后被英国现代思想家罗素直译为“暴虐的政治比虎还凶!”

  马克思也曾论述了隐藏在人性与政体中的兽性,他指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王岐山同志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制度、监督与情感的边界划定得清清楚楚。

  (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展示了我党反腐战略的重大成果

  第一,体现了我党政治文明建设的自觉自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含着政治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高效化、清廉化等六个层级,根本保证是巩固和完善政党制度,本质要求是巩固和完善国体,基本方略是巩固和完善政体,它们的全部核心都在制度。

  第二,体现了我党制度反腐实践的坚定决心。早在1945年,毛泽东信心百倍地说,共产党能够依靠民主和人民监督,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民主和监督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的设计和权力的制约。党风社风不正,并非腐败之因,实为腐败之果。党的反腐策略是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突出制度建设,“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表明了党的治腐决心。

  第三,体现了我党廉洁政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 年工作规划》,这正是我党廉洁政治建设的目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廉洁政治建设路线图上的个重要节点,它是习总书记遏制权力腐败,亮出的寒光剑,吹响的集结号。

  三、以完善的制度来制衡和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从人类历史看,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滥用来谋取私利,滋生腐败。古今中外的历史也反复表明,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腐败就会随之产生,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因此,必须用制度来制衡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异化腐败。

  (一)建设权威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可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旦出现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就可依靠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终止、纠正和制裁,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将大大增强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使权力制约获得现实的力量源泉,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防止腐败,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一要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范围作出实体规定,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否则就是无效权力。二要程序法定。应当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一旦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要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法规,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尽可能地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四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无例外。

  (二)探索建立独立的权力监督机构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能仅仅依靠自身,而需要有与行政权力机构同等层次的外部专门机构的监督,而这一专门机构在人事、财务等方面都不受行政权力机关的影响。

  1.建立专门的监督行政权力的机构监督委员会,要求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定期向该委员会述职。我国也可以借鉴西方的此类做法,如美国总统要接受国会的监督和质询,要向国会负责。同时要赋予监督委员会相应的权威,对存在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掌权者,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依法以投票的形式罢免之,这样有权威的监督方式会产生显着的效果,从而有效的防范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

  2.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实行时时监督。2006年列出了163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排行榜,其中北欧的芬兰和冰岛是最不腐败的国家。这些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根据其规定,监督专员有权参加行政机关的任何会议,有权取得行政机关的会议记录和其它文件;任何文件不得对监督专员保密;任何官员都有向督察专员提供消息和报告书的义务,不得拒绝回答他提出的问题,如果拒绝就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香港1974年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香港地区成为亚洲少数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因此,可以考虑成立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从而使行政权力能够时时受到监督和制约。 

  (三)强化内部监督实效

  我国行政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1.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一些监督主体如行政监察机关应该赋予相应的如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弹勃权、工作保障权等权力。适当提高监督、检察、审计、信息、咨询等部门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做到对权力获得的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相统一,也就是做到对行政权力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之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监察机构正向垂直化管理方向迈进,这样更能保持纪委的独立性,提高监督效果。

  2.要建立监督档案制度,以达到从依靠他人的监督到强化行政权力机关公务员的自我监督的目的。从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进入行政领域开始就建立起完整的监督记录情况档案,定期对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接受监督的情况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权力而没有出现腐败现象进行记录存档,并将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及能否得到提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由依靠别人的监督转变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

  3.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等监督内容,强化层级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当前,要努力拓宽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领域,丰富层级监督的内容,切实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层级监督达到政令畅通。

  (四)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监督、政党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几种形式。

  1.加大人大监督的力度。第一、要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素质。人民代表不应只是一种荣誉称号,照顾性代表应减少,劳模不一定具备参政议政能力,很难发表建设性意见;要规定代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要改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成分,当前现职干部代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合一,明显不合理。第三、要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使人大监督有职、有权、又有机构来执行,从而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监督和其专门监督机构的微观监督相结合。第四、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一年开一次大会,地、县、乡级人大年度开会次数不应只限制为一次,应多次;人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倾听群众呼声(规定其联系群众的人数和地区)并有权提议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群众意见。第五、建立人民群众罢免人民代表的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受理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联系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桥梁,要真正做到承上启下,通过人民代表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倾听群众意见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由人大专门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传达,并监督政府,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

  2.强化政协监督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多党合作制,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的监督形式灵活多样,利于沟通。民主党派应当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应该加强人民政协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人民政协通过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廉洁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3.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舆论监督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舆论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舆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新闻舆论观,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其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权利,使政府行为接受舆论的监督,更好地依法行政,从而遏制腐败的发生。

  四、正确行使权力,筑牢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既是依法惩治腐败的专政机关,又是反腐败的重要领域。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腐败侵入了这条防线、这个屏障,受伤害的就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声誉,更会让老百姓逐渐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权威的信任,对党的信任。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已经成为法院系统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公开是腐败的克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司法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司法人员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司法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要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树公信。要拓宽司法公开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公开透明贯穿到司法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其他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尤其是要从注重结果公开转变到同时重视过程的公开,真正做到阳光司法。要创新司法公开形式,不仅要重视传统公开手段,更要注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条件下,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网络公开机制,学会利用新媒体服务于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

  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我们党也一贯反对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但在司法领域,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想”特殊的心理、从事搞特权的现象,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影响十分恶劣。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曾深刻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开展司法工作。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防止司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把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特权,确保其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进一步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土壤,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特权行为的领域。

  (三)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关。要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办案各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切实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健全司法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确保司法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强化司法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防止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司法权滥用。要按照“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整合监督资源,使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筑防治司法腐败的“防火墙”和“防波堤”。

  (四)把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查办司法腐败案件是推进司法领域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伴随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始终的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把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始终保持惩治司法腐败的强劲势头,对司法腐败分子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和综合治理,下大力气解决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等突出问题,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司法队伍。要重点查办司法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坚持把查处司法领导干部尤其是掌握重要司法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作为着力点,对于司法领域的“老虎”,要敢于亮剑、坚决斗争和一打到底,绝不能听之任之。

  (五)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助力司法腐败的治理

  积极深化司法改革,既是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事业发展完善的强大动力,也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多个方面对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出了科学部署,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防治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决定的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增强深化司法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把改革创新精神注入司法工作实践,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破解司法工作难题,注重在深化改革中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加强统筹协调,从实际出发,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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