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来源: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第二、四纪检监察室      作者:      2016-09-22 10:07: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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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这是当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面临的焦点难点问题

  当前我们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保障。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为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指导,其核心就是要使挺纪在前成为常态,形成长效,是真正的治本之策,为我们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在10月18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就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上,必须将“四种形态”作为重要遵循,深刻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贯彻到每一项制度建设中去。

  (二)我市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面临不少问题和困境。要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我市的情况看,在有关配套制度建设上仍比较滞后。一是日常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目前对干部提拔任用都很关注,而日常管理监督往往被忽视,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不出问题没人管,出了问题才处理”的现象。如去年查处的鼓浪屿系列案件,一批管委会副主任、处长被查,主要就是由于滥用执法权收受贿赂,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突出,导致腐败丛生。此类案件暴露出由于日常监督缺位,使得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空间越来越大,极易形成大面积腐败。二是党内专门监督没有突出特色。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一些基层纪委在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上还没有完全到位;监督执纪的方式、手段还不够丰富,习惯于传统方式和一般性检查,监督的深度和有效性亟待提升;职能定位还不够准确,没有将纪律作为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导致许多不够违法的违纪行为被放过;把纪律审查局限地等同于查办腐败案件,违纪审查与违法审查不分,没有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刚性有待加强。加强党内监督是“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责任落实就必须强化责任追究,但目前我们在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责任内容界定不够清晰,责任内容不细化、任务分解不到位,难以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具体、针对性强的操作细则,特别是启动程序缺失,问责启动随意性大;问责标准尺度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问责情形不细、案件定性不准、以及取证不够规范等问题仍较突出。

  二、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构建内容科学、配套完备、程序严密、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一)完善干部日常监督制度

  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要坚持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防患于未然,先治于未病。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醒。健全干部廉政教育制度,完善并落实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纪教育、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试点等制度。加大警示教育比重,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着力培养“监督就是爱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党员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完善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廉政谈话提醒、函询、约谈等制度,对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小毛病、小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防微杜渐。完善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制度,以及干部日常走访、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干部思想、工作情况,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强化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确保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二是加强权力制约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对地方党政正职加强监督制度,督促一把手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党组)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正职监督、副职分管”的有效机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健全干部提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主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用人权。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及中介机构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公开招标及大额资金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机制。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机制,试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行业协会兼职(任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防止权力越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谈话。

  三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习总书记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要对照现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完善“三会一课”等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鼓励党内政治生活方法形式创新,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总结运用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有关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方法和时间要求做好组织工作,防止任意减少、简化程序,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建立健全问责规定,对违法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党组织或个人,要及时批评纠正,着力解决好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改造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

  (二)完善党内专门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聚焦主责主业,注重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党内专门监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深入推进三转。要进一步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进一步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并细化落实“两报告”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探索制定区级、镇(街)纪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人员任免、编制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改进派驻监督,探索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的有效办法,进一步明确把监督重点放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和落实主体责任上。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向纪委定期报告机制和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经常性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困难,及时报告重要案件线索,做到触角灵敏、反应快速,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二是改进监督方式。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借鉴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经验,针对巡视尚未覆盖的市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探索开展市委巡察监督,重点围绕“四个着力”和“六项纪律”,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监督。同时围绕巡视问题整改落实,对省委巡视组巡视过的区开展延伸巡察,通过巡察更加及时深入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更加有效地遏制和查处违纪行为。探索开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纪律问题线索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不按要求移送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

  三是切实挺纪在前。修订完善纪律审查相关配套制度,在审查内容上,要对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大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只要是违纪行为,就要纳入纪律审查的范围,切实维护党章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集中精力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可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要探索多样化处理方式,对反映一般性或笼统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更多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使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逐步加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比例逐步降低。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责任制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把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一是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细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厘清责任边界,并作为开展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责任清单要突出严明“六大纪律”要求,并体现分岗定责、定量为主原则,能量化的尽量予以量化,确保“好执行、好考核、好追责”。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特别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个人责任变成集体责任,集体责任变成无人负责的情况。对于在其领导下出现违纪问题的,要区分是否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尽责者不承担领导责任,不尽责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形成正确导向。探索建立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定期梳理报备制度,加强压力传导,强化责任担当和失职、失管必被追责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党委及其负责人和纪委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与责任追究同步查处机制,在查办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步立案、同步开展证据收集、笔录制作、同步查处。上级纪委要强化工作指导,发现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督促下级纪委适时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建立终身追究机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而免予追究。

  三是规范追责实施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操作层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追究对象、追责情形,明确启动机制、规范追责程序,细化、量化问责标准,特别是要清晰界定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标准;界定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分的界限,形成完整链条。完善责任追究的协调机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定期梳理分析案件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责任追究案件协调机制,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责任追究中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办法。完善责任追究监督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以及泄露案情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双通报”制度,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主动公开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同时对开展责任追究情况适时进行内部通报,形成有力震慑。

  课题指导:燕苏闽

  承办单位: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第二、四纪检监察室

  参与单位:同安、翔安区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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