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分工的意见(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调整有关人员分工,并在以文件形式将结果反馈给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厦门市纪委 厦门市监察局
2014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组长
(纪工委书记)分工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关于“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和闽纪〔2010〕8号、闽纪〔20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突出主业、履行监督监察职责,规范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分工,根据我市实际,经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制定以下意见,予以试行。
一、 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得分管财务、行
政后勤、基建或其他管钱、管物、管项目及管人事等与监督无关的业务工作。
二、 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得分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 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得兼任驻在单位所属系统企事业单位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范围外的职务。
四、 根据工作需要,在驻在部门党组的分工中,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党建等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工作,但须书面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
五、 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转任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后,不得兼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职务。
纪检组、监察室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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