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两汉察举制度的利弊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两汉察举制度的利弊

 来源:      作者:      2015-09-28 16:18: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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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察举之利

  两汉的举用人才制度,粲然大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察举制度。

  察举是汉代选用人才的特定名词,察举即考察举荐之意。它是由丞相、列侯、二千石(包括中央九卿及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或者由中央派遣的特使访察其下属的人才,向皇帝推荐举送的一种制度。

  察举根据时间、方法、对象和范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诏举,另一类是岁举。

  诏举系由皇帝下诏,根据国家所规定的对某些特殊人才的要求,具体指定一些官员进行举荐。诏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悌力田、茂才异等、贤良方正等。

  举孝悌力田,开始于汉惠帝四年(前191年)。所谓孝悌,系指孝顺父兄,力田,系指勤劳田亩。它要求被举荐的人“有行义闻于乡里”,“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可亲民者”。汉前期,举孝悌、力田较盛行。东汉时,则逐渐演变为帮助政府劝导乡里,教育人民、助成风化的乡官之名,与原来的意义就不甚相同了。

  举茂才异等,茂才,西汉时称秀才,后来因避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名讳而改称。举茂才开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所举的范围比较广泛,凡超群逸伦、智略出众的优秀人才均在被举之列。

  举贤良方正或称举贤良文学,简称举贤良。贤良方正意指博闻强识、方正有道。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是汉代举贤良的开端。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则是明列了察举官员的品秩、职务。举贤良到汉武帝时才加以考试,旨在甄别被举者才能的高下。

  那时考试未用纸张,字就写在简策上,故称为“对策”。先由皇帝出题,诏问有关国家的治乱安危以及当前应处理的各种政策及社会问题,并鼓励直言无讳。如董仲舒举贤良文学,汉武帝问以“大道之要,至极之论”,董仲舒具策以对。武帝读后很赞赏,又提出一些问题,接连问了两次,董仲舒一一具对。这就是震烁千古的“天人三策”。

  察举的另一类是岁举。它是一年一度由地方长官向中央举荐人才的制度。它与诏举不同:诏举所取的是特殊人才,系根据国家的需要,不定期举行,荐举者的资格由皇帝临时指定。后世承袭这个制度,称为制科或特科。岁举所取的是经常性的人才,每年定期举行,荐举者是地方的郡国守相。后世承袭这个制度,称为岁举、贡举或常科。诏举和岁举结合,构成了两汉时期中央和地方举用人才的主体。

  岁举的科目称为“举孝廉”。举孝廉最初包括举孝和察廉两个内容。举孝是地方长官在辖区内举有孝行的乡民,即前述的举孝悌;察廉则是地方长官考察能廉洁奉公的下属僚吏。

  举孝廉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度中最普遍盛行的制度。汉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令二千石举孝廉”。正式规定郡国守相,若“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作为对二千石官吏是否忠勤于国家的考察方式之一。后又规定郡国察举孝廉的人数和具体标准。其标准有四项: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决断、堪任三辅县令。显然,这样的标准与举孝廉时重在德行相比,已趋于严格化了。它既考虑到德行,也考虑到学识和行政才能,这是有益于实际政治的。

  察举孝廉既成为两汉时期地方举荐人才的常制,因此许多人才从此途出身做官。

  察举之弊

  察举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便是乡举里选,长官推荐。它固然替两汉封建统治者提供了国家所需求的各种人才,扩大了统治者基础,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不过,当察举制度行之既久之后,它的弊病也就日益显露出来。这种情况自东汉中期以后更加突出。综合其原因,大致上有下列三点:

  一是察举者以私意取人。察举制度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首长拥有荐举人才的权力,而取舍之间,并没有较客观的具体标准,因此举主就很容易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取人。他们常凭自己的喜怒爱憎,取一些阿谀奉承、听话、能报私恩的平凡常士作为察举的对象,此种选用不公的现象,当时人们就有尖锐的评论:“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私恩者,耆宿大儒,多见废弃。”

  二是权贵们的请托。察举既是人们入仕的正常途径,有权势的贵族公卿就会凭借其社会地位替自己的子孙亲戚朋友请托、送贿,察举者碍于情面,畏于权势,也就不得不违心地把名额慷慨地奉送给请托者。

  三是士人的钻营。郡国的察举有一定的名额,政府机构有经常的设置,官吏也有一定的常员,在求者众多的情况下,士人们为争取到被察举的资格,势必不择手段。这就影响了正常的人才选拔和吏治的清明,造成士人不务本实,唯求浮华虚声的社会风气。到了东汉末年,愈演愈烈,终于成为促成东汉灭亡的一个因素。(徐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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