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的督导指导下,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作配合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双向线索移送、联合会商、协同办案等机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办法》规定,联合会商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管领导适时组织召开,双方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随时会商。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指定专人分别登记相互移送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每月逐级报上级机关备案。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双向移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遵循同级移送原则,具体由双方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在移送线索时,应出具线索移送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优先处置、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线索移送方。
《办法》指出,同步立案、联合督办由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会商研究,按程序批准。公安机关对侦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进行逐案筛查,及时发现背后的腐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问题。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筛查。
《办法》要求,要准确把握政策,区分违法与违纪、涉罪与非涉罪的界限,慎重研判问题性质,既严肃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又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不处理不报告、不移送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移送后不处理、降格处理或徇私枉法、通风报信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贵州省纪委定州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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