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十七集: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一定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十七集: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一定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定州市监察局网站      作者:      2018-08-24 10:36: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211258

  为规范取证工作,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比如: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出具书面通知,是为了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

  此外,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

  除了上述内容,监察法监察程序一章对采取每一项调查措施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动态

?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厦门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闽ICP备  130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