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取证工作,防止权力滥用,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比如: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出具书面通知,是为了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
此外,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
除了上述内容,监察法监察程序一章对采取每一项调查措施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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