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 建设法治中国

运用法治思维 建设法治中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2019-05-16 08:52: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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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发挥法治思维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和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历经艰苦奋斗而形成的历史地位,也是党的宪法地位。党不仅领导行政工作,还领导立法工作,司法机关又需要向人大报告对人大负责,司法工作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当然,党领导国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要把党的领导具体地务实地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是国家最高规则,法律是国家最大的规则体系。在党内,党章是最高规则,党内法规是最大的规则体系。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要培养规则导向,宪法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社会规范体系中,诸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是效力最高、地位最优、最具普遍性和强制力的规范。法律至上要求其它规范必须遵从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法律至上尤指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和规章的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公平正义观。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而“良法”的标准就是“公平正义”。法治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立法公正是源头,平衡权、利、责,破除立法部门化,通过立法保证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占有和分配。公正执法是对政府执法的基本要求,公平执法直接关涉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公众不仅仅是执法的相对人,更应该体现的是其主体地位,培育公众参与的积极心态,增强公正信念,让其超越“被给予式”的公共服务供给身份。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权利义务观。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一国国民在其法律上的地位与实践上的需求。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处理权利义务为主线。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都有权行使合法权利,负有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以及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义务观实质上就是不断界定、分析、衡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权利义务限度的思维方式。权利义务观还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法不禁止则可为,这是公民的权利。法未明确授权,权力则不得行使,这说明公权力有严格的限度和边界,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

  运用法治思维必须坚持正当程序。没有正当程序就难以实现正当结果,程序体现在行为步骤、次序、时限和形式上。法治思维也是程序思维,注重程序在所有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当程序,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中立性、时限性、参与性等方面。合法性是指程序运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公开性是指对于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决定,程序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公开,保证透明度,接受监督;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有失偏颇;时限性是指每个程序必须有合理固定期限,不得无故拖延;参与性是指权利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养成正当程序思维,能够降低异议的风险,从而保证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

  (作者刘远志 徐进功 单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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