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影响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报告登记处置暂行规定》,探索和完善厦门市预防领导干部影响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机制。《规定》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行为定义、影响干涉情形、报告程序、报告后的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
为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组对厦门市巡视反馈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市纪委定州市监察局通过调研督导、发函督办、现场督查等方式,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领导干部影响干涉工程招投标现象,督促、指导、推动市建设局出台了该《规定》。
《规定》界定了“影响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即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探听、插手、干涉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规定》罗列了影响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15种情形,比如,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情形被列为影响干涉的情形之一,发现此类情形的,“被干涉人”应根据“干涉人”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电话、短信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受理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五种“被干涉人”报告的工作程序。比如,“被干涉人”属于招标人的,“干涉人”不是本单位领导的,应向本单位受理部门(指单位的业务部门或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受理应立即向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干涉人”是本单位领导的,应向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等。
《规定》还明确了受理部门接收报告后的处置方式和要求,比如,有关单位受理部门、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填写《厦门市影响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妥善保存报告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应视影响干涉可能造成影响的紧急程度,及时重点关注该招标项目,督促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可采取调整相关岗位人员等措施,或将受理事项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此外,《规定》明确了有关责任追究。“被干涉人”如果受到影响干涉而隐瞒不报、未如实或未及时报告的,接到影响干涉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处置的,泄漏报告信息及打击、报复报告人、登记人、处置人的,以及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招投标监管、纪检监察及公安等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影响干涉”情形而“被干涉人”未事先如实报告的,视情形由有权管理“被干涉人”的单位组织追究“被干涉人”责任;如“被干涉人”已事先如实报告的,有关单位已按本规定处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净化行业风气,”市纪委定州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厦门市纪委定州市监察局还将密切跟踪《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职能部门更好地发挥《规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监管,巩固围标串标专项整治成果,完善招投标环节和标后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在全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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