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录】从开拓者到阶下囚

【案例警示录】从开拓者到阶下囚

——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苏飞受贿案剖析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2018-12-20 08:14: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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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日上午,厦门市翔安区纪委定州市监察局的执法车朝着岛内方向,徐徐行驶在翔安大道上。当区检察院大楼、区法院大楼和区人力资源大厦依次从车窗外晃过时,被采取监察调查措施的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苏飞目不转睛地盯着自己的这些“作品”,因为他不知道要过多长时间才能再见了。

  五个多月后,李苏飞得到了答案。2018年10月19日,翔安区人民法院庄严宣判:李苏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材料显示,李苏飞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多个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疯狂敛财,涉案总金额高达730余万元,其中单个事实受贿金额就达235万元,两者均为翔安建区以来之“最”。

  作为翔安建区时仅有的几名高级工程师之一,李苏飞自诩为翔安区的“开拓者”,对遍布翔安这片投资热土的建筑“作品”如数家珍。遗憾的是,李苏飞长期浸淫在建筑行业的各种“潜规则”中,不学习、不设防,模糊了身份、扭曲了三观,鳞次栉比的高楼立了起来,他却倒在“钢筋水泥”下,由一名本应受人尊敬的“开拓者”沦为令人唾弃的阶下囚。

  从民企到国企 他没有及时转换角色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真正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清楚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才能磨砺出“石坚丹赤”的优秀品质,从而确保公权行使不越轨、不逾矩、不谋私。

  李苏飞的堕落就是最好的反面例证。“由民营企业的施工、监理单位,转变为国企,在思想方面,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均没有及时跟着转变,原来在民营企业缺乏系统学习的弊端,到了国企还是保持原来的惯性,工作重心、思想重心仍然是工作进度、工作业绩……”李苏飞坦言,他走上领导岗位后长期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不清,思想上毫不设防,行为屡屡“跨界”,最终被贪欲蒙蔽了双眼,迷失了心智。

  李苏飞毕业于武汉城市建设学院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从普通施工员到自来水公司的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科长,再到某监理公司的总监,他用了十二年时间。那时,30岁出头的李苏飞已是我市早期工程建设领域的评标专家库成员。到翔安工作后,他更是当时该区仅有的几位高级工程师之一,在业界小有名气。

  2003年10月翔安区正式成立,李苏飞迎来了人生的重大机遇。那时翔安区几乎是“一张白纸”,急需引进各类开发建设人才。2004年1月,厦门翔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投资公司”)成立;同年5月,其下属子公司厦门中科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成立。李苏飞作为专业人才被引进到翔安投资公司,于2004年5月至2008年4月先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要职,同时兼任中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苏飞华丽转身,成了手握实权的国企领导干部。权力是双刃剑,既为李苏飞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平台,也必然使他面对更多的诱惑。然而,意气风发的李苏飞当时并没有认识到“福祸相依”的道理。

  由于长期参与工程交易过程,李苏飞对建筑行业的各种“市场行情”和“操作手段”早已烂熟于心,想在工程上捞点钱对他而言易如反掌。首次“机会”出现在李苏飞上任中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两个月后。此时,李苏飞负责中科高新创业大厦项目(以下简称“中科大厦项目”)的招投标及后续工作。

  2004年8月的一天,李苏飞和几位建筑行业的老板一起吃饭。觥筹交错之间,李苏飞向酒桌上的老板们透露了中科大厦项目即将招标的信息。一名有意参与投标的老板许某跟李苏飞互留了名片。几天后,许某的下属来到李苏飞的办公室,和他具体商谈项目招投标事宜。几经商议,许某一方表示愿意奉送李苏飞工程造价3%的好处费,由李苏飞负责让企业中标。“那时社会上做建筑工程的都知道要给3%左右的好处费这个行情,我们对此心照不宣……”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李苏飞忘了自己国企领导的身份,与该企业代表一拍即合。

  为了能让关系企业中标,李苏飞后来在招标文件中做了手脚,设定了倾向性条款。他要求参加中科大厦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当时厦门还没有全面放开外地企业进入厦门市场投标,本地具备该资质的企业并不多。”李苏飞说,对方后来按照他设定的门槛,挂靠了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围标,轻松中标。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不久,项目真正的承接人陈某忠出现了。他约李苏飞在某小区附近见面,并交给李苏飞一个沉甸甸的黑色袋子。李苏飞回家后打开袋子细数了起来,里面装着70万元现金。李苏飞说,后来他将部分钱用在了亲人重疾治疗、资助弟弟上,部分钱用于购买本田雅阁轿车。

  简单动动笔就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此时的李苏飞不仅没有意识到作为一名国企领导干部,公权不可私用、底线不可触碰,甚至在招投标工作中俨然成了投标企业的“一分子”。角色模糊不清,思想毫不设防,“踩雷”“触电”是早晚的事情。只不过,李苏飞“踩雷”的速度比一般人快了许多。初尝甜头之后,李苏飞的胆子越来越大,受贿金额越来越多,在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信奉“江湖规则” 他屡屡操纵招投标结果

  权力如果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力,就如同野马脱离了缰绳,结果必然是人仰马翻。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职务的提升,李苏飞手中的权力越来越集中。这种权力曾给他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最终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本都有一套行业标准和规范,但李苏飞信奉自己的一套歪理。在他看来,一个“完美”项目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建设程序合法;二是建筑过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符合政府预期;三是由朋友或者兄弟承揽。“在程序合法的框架下,既完成了政府交办的任务,又照顾了自己的朋友、兄弟。”在这种“江湖规则”的作用下,李苏飞竭力操纵招投标结果,让自己和朋友赚得盆满钵满。

  实际上,李苏飞眼里的所谓“完美”项目根本无完美可言,里面充斥着肮脏的权钱交易。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为李苏飞实现他所谓的“完美”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李苏飞被任命为翔安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翔安建设公司的子公司厦门市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新区公司”)董事长。由于翔安新区公司未任命总经理,李苏飞实际上履行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双重职权。

  “李苏飞做事大胆,雷厉风行,能推动工作开展。但他手握重权之后,大胆果断就变成专权跋扈了。”办案人员分析说,李苏飞为人霸道,能力较强,一般人在工程建设业务方面和他根本无法对话,在翔安新区公司基本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洪某宁是李苏飞的旧友。李苏飞到翔安工作后,洪某宁时常找李苏飞泡茶叙旧,并请李苏飞在工程业务上关照他。2011年,翔安新区公司接到代建“非规划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李苏飞及时将信息透露给洪某宁。双方商定,由李苏飞帮助洪某宁中标,洪某宁则送给李苏飞中标价的10%作为回报。在李苏飞那里,权力是有“回报率”的。

  这个项目后来由于时间紧等原因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翔安新区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施工。招投标方式的变化本是为了加快工作进度,但李苏飞从中发现了谋取私利的好机会。“当时我是翔安新区公司的董事长,有权决定把项目交给谁做,并不需要过会。”李苏飞后来将“非规划造林”绿化工程的12个标段,指定给洪某宁挂靠的6家企业施工,总工程量两千余万元。

  为了“感谢”李苏飞的关照,洪某宁先后多次送给李苏飞共计235万元。为什么要送这些钱给李苏飞?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洪某宁这样说:“李苏飞是翔安新区公司的董事长,这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核决算都需要李苏飞推动和支持,他不签字我们拿不到工程款,他不协调项目很难验收和审核决算。”

  首次“合作”愉快,李苏飞继续“关照”洪某宁。

  2012年2月,翔安国企整合期间,李苏飞转任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投集团”)副总经理。翔安投资公司、翔安建设公司均为翔投集团的子公司。李苏飞此时虽然无法搞“一言堂”,但他的话依然分量不轻。

  2012年下半年,在翔投集团代建翔安某小区、某景观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李苏飞故伎重演。“洪某宁经营的园林景观公司具有园林绿化项目一级建造资质,我就把‘一级资质’设定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李苏飞通过抬高投标门槛的方式,帮助洪某宁减少了竞争对手,并最终顺利中标。为此,洪某宁后来送给李苏飞82万元“感谢费”。

  作为翔投集团的副总经理,李苏飞只是该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他设定的招投标文件是如何通过会签的呢?面对讯问,李苏飞坦言:“我是这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当时翔投集团只有我一个人对绿化工程比较熟悉,所以具体的招投标文件是我提出来的,会签时其他人因为对项目本身不熟悉,就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很顺利通过了。”

  无论是公开招投标还是非公开招投标,无论是项目承揽还是后续的工程款拨付、项目验收,在许多项目中,李苏飞都能轻易扼住企业的喉咙。而这样的大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这让李苏飞可以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李苏飞的堕落再次揭示了这个亘古不变的道理:权力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必然导致腐败。预防腐败,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自身更应敬畏权力,主动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守住不破金身。

  不收敛不收手 他公开索要贿赂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高悬反腐利剑,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又一批“老虎”“苍蝇”,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力震慑。然而,有些人却始终生活在自己的“独立王国”,对越来越严的反腐态势置若罔闻、毫无敬畏。

  李苏飞就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典型。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是作为一名国企领导干部,却疏于学习,法纪意识淡薄。他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仅继续收受上百万元的大笔贿赂,甚至主动伸手向业务对象索要“好处”。

  2013年初,包工头洪某挂靠某水利水电工程局,中标了翔安九溪流域莲溪下游河段综合治理水利工程,合同工程量约1700万元。但由于各种原因,洪某中标之后始终未能进场施工。2015年,翔投集团将这个项目交由李苏飞负责。李苏飞在与洪某对接的过程中向洪某提出,他会帮助推动项目,不过洪某要向他支付30万元好处费,洪某当场答应。

  李苏飞此后不仅帮助洪某扫清了进场施工的障碍,还积极帮助他变更施工内容,降低施工成本,从而增加了工程利润。2015年到2017年底,洪某在每次工程款到位后,都拿出一部分资金送给李苏飞作为回报,三次共计30万元。

  为何这次明目张胆地伸手索要钱财?李苏飞的回答令人咋舌:“2014年初到2015年初,我被安排到南平市政和县挂职一年。在这一年期间,我只领取基本工资,奖金、绩效都没了,少了30多万元的收入。所以2015年我回来后就想着从洪某这里要点钱,补偿挂职期间的损失。”如此恶劣的行为会不会给组织抹黑,会不会让自己万劫不复,他完全不管不顾。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2017年下半年,翔安区检察机关曾找李苏飞核实过举报线索。可是李苏飞居然毫不在意,仍在2017年底继续收取洪某给他的最后一笔5万元,并在2018年春节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取业务对象送来的油卡、茶、酒等物品,真可谓利令智昏、丧心病狂。

  多行不义必自毙。李苏飞的“好日子”在2018年5月3日到了头。直到此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生悔意:“我扰乱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市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愧对政府、组织对自己多年的培养、信任。”

  “事发的时候恰好是我步入50岁、结婚25周年的银婚之年。”李苏飞原本计划好的银婚纪念日活动,因监察调查戛然而止。他觉得对不起妻子,对不起正在读大学的孩子,更对不起年迈患病的母亲。他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我无数次在黎明前醒来,脑海中总会浮现出母亲的画面。清冷的月光透过屋内,82岁的老母亲吃力地按压着酸疼的病腿,泪流满面地念着他那已经50岁、却还把握不住人生方向的儿子……”

  李苏飞是他和他妻子两个家族的顶梁柱,他收取的贿赂不少用于资助亲人。可是,用违法犯罪的方式资助亲人与饮鸩止渴又有何异?

  从走上国企领导岗位,到被采取监察调查措施,李苏飞就像是做了一场长达十余年的黄粱美梦。然而,天高地阔星月朗,公道人心不可伤,早知歧路风雨冷,何必一枕梦黄粱?梦终究是要醒的。李苏飞在梦醒的那一刻猛然发现,他不仅什么也没有得到,还给他和他家人带来了难以言说的无尽伤痛……

  短评

  管住招投标领域乱伸的权力之手

  李苏飞受贿案是区域和领域交织、“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腐败的典型案件,其中暴露出来的招投标领域的问题值得重视。

  翻阅李苏飞受贿案诉讼材料不难发现,李苏飞堕落的主要症结,在于他缺少政治头脑,忽视政治修养,迷失了人生的正确方向。但剖析客观原因,他手中左右招投标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监督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国企班子配备不合理,让李苏飞有可乘之机。在中科公司,李苏飞只是副总,他拟好的招标文件需要经过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核签字才能生效,但在实际运作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把关形同虚设。对于个中原因,李苏飞这样交代:“当时总经理和董事长都不懂工程业务,公司管理层就我一个人熟悉工程业务,所以他们一般不会提出异议。”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翔安投资集团,虽然李苏飞只是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但只有李苏飞一人对绿化工程熟悉,其他人同样因不懂业务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不同意见。换而言之,无论是之前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后来的招投标领导小组,他们在涉案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均没有发挥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导致李苏飞轻易“夹带私货”。

  国企“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让李苏飞能明目张胆地谋私。李苏飞除了在公开招投标中大肆敛财,还在非公开招投标项目中通过指定项目承接方的方式受贿。据李苏飞交代,当时他是翔安新区公司的董事长,有权决定把项目交给谁做,不需要过会。非公开招投标项目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给李苏飞留下了权钱交易的空间。此外,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招投标之后的项目管理、工程变更、款项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李苏飞几乎无处不在,每个环节都能轻松影响项目的进展。

  近年来,我市工程招投标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工程招投标领域仍然发生了不少违纪违法案件,这些案件的涉案环节、作案手法与李苏飞受贿案有诸多类似之处。沉痛的教训警醒我们:要管好招投标,首先要管住向该领域乱伸的权力之手。

  怎么管住?首要的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切实解决好国企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企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合理设置、定期轮换关键岗位,通过岗位设置分散权力、相互监督,预防和降低某个人被集中“围猎”的风险;切实加强国企内部纪检监察力量,适当配备具有工程专业背景的专职纪检干部,对其他纪检干部进行工程建设知识培训,全面增强监督执纪本领。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外部监督力量。坚持招标程序、招标信息、评标办法、招标结果等全面公开,做到招标过程的全程透明,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适时组织监察、巡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专业人员,对国企工程招投标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提醒。同时,针对非公开招投标项目廉政风险较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项目的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和管理机制,避免某个人随意决策。此外,探索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企业违规档案,对于存在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提高其进入市场的门槛和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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