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三代的土地分配不可能都像井字这样规整。但是,孟子所指出的“公田”与“私田”之分,应该是井田制带有本质性的制度特征。“公田”与“私田”之分产生了特定的赋税力役形式,孟子称为“助”和“彻”。助,意思是耤、借,就是“借民力而耕公田”,指国家强制劳动者到公田上劳动,公田的农产品就是国家的税物。汉人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耤”字解释为“税”,就是基于这种理解。
西周末年,随着铁农具和犁耕的逐渐推广,农业个体生产力逐渐提高,以一夫一妇的个体劳动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逐渐成为可能。“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耕种方式,日益成为个体农业经济发展的阻力,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状况。公田杂草丛生,国家税收效益明显下降。这时,国家便不事先指定公田,而是到收获季节才临时指定收成好的一片田地作为公田。这就是“彻”,是从“共养公田”到“履亩而税”的过渡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五口之家,治田百亩的个体小农经济显著发展。对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相当关注。如孟子说过,如果能分配有数口人的一个农家100亩田地,不妨碍他们从事生产,这一家人就可以吃得饱饱的了。李悝也向魏国君王建议,要对“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的小农家庭,采取保护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拥有一定数量田地的自耕农已经广泛出现,这使按亩计征农副产品作为税收成为可能。鲁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就是以每亩田为征税对象,这也叫着“履亩而税”。这标志着以田亩面积或亩产量为计税依据的“税”(后代称为田租、田税、地税、田赋)制正式确立。随后,各国陆续也实行“税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