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护黑护恶行为严惩不贷
2019-01-21 08:1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党纪要求,为党员干部开列了负面清单。其中,第七十五条主要针对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第一百一十五条则针对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行为,在此案例中均能找到对应情节。
村“两委”换届选举,对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意义重大。《条例》第七十五条指出“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均应给予处分。该案中颜鸣秋一方面“利诱”,以小恩小惠邀买人心,另一方面“威逼”,借助黑恶势力恐吓村民,破坏换届纪律,扰乱选举秩序,侵犯公民权利,为害不浅,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此外,结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不难发现,该案还反映了黑恶和腐败相互交织、输送利益、抱团坐大的发展规律。有的党员干部平日与涉黑涉恶人员称兄道弟、勾肩搭背、沆瀣一气,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对方遇到问题时,积极奔走,想要通过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帮”一把,让涉黑涉恶人员逃避处罚,全然忘记了自己的身份。
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在黑恶势力和有关单位之间充当“掮客”或居中调节,企图掩人耳目,使黑恶势力暗中获利。更有甚者,个别党员干部直接成为黑恶组织的一员,甚至“导演”涉黑涉恶的相关活动。如颜鸣秋就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伙同颜小敏,将应当归属村集体的资产占为己有。颜鸣秋彻底丧失了底线,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他们在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同时,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挥霍了群众对党的信任,让人深恶痛绝。我们必须依法打击村霸黑恶势力,严肃查处基层贪腐问题,才能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的期待。(作者黄炳文系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定州市监察局主任)